一、沈某与章某构成共同违纪而非共同贪污
二、章某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套取公款平账后又私自挪用行为如何定性
【典型案例】
章某,女,中共党员,A市某区医院财务科原科长。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章某按照该医院院长沈某的要求,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医院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开支方式先后10次套取公款79万元,存于章某私人银行卡上,用于该单位违规宴请、购买烟酒以及发放津补贴等支出。章某在沈某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虚假发票进行平账。后章某在管理上述账外款项时,私自挪用其中56万元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从事营利活动获利共计76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对沈某、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利用作为院长全面负责医院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财务科长章某采用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后章某采用虚假发票进行平账的行为使所套取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沈某与章某共同构成贪污犯罪。对章某后续保管账款期间挪用钱款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的行为被前罪吸收,不再单独评价。
第二种观点认为:沈某指使章某套取公款系沈某与章某共同违纪行为。章某保管账外公款是基于沈某的授意,章某利用保管、支配账外公款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该账外公款购买基金及理财产品,单独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沈某与章某构成共同违纪而非共同贪污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进行规定,即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