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无“被骗者”
二、对赵某与王某按照贪污罪共犯处理更为妥当
三、赵某与王某均应该按照贪污罪的主犯处罚
帮他人骗取公款但本人未分赃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某县林业局局长。2019年8月,赵某在得知本县将对符合条件的林场开展养护补贴后,在一场饭局上将该信息告知好友王某,其明知王某承包的林场不符合条件,仍建议王某“想办法”申报补贴。王某遂产生虚构林场面积和林木种植范围申报补贴的想法,并在准备申报材料过程中向赵某咨询请教,赵某予以指点。其后,赵某利用主管补贴审批的职务便利,违规审核批准,使得王某获得补贴款40万元,赵某本人未分得补贴款。
【分歧意见】
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违规获取公共财物的行为并不鲜见。在国家工作人员虽参与共谋,但并未获利的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如何定性,较有争议,实践中认定为贪污、诈骗和滥用职权的案例均有。就本案而言,对赵某、王某的行为认定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构成滥用职权罪,王某构成诈骗罪。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巨大,应认定为诈骗罪。赵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与王某构成诈骗罪共犯。赵某教唆没有犯意的王某虚构事实,骗取公款,并帮助其顺利获取公款,数额巨大,构成王某诈骗行为的教唆犯和帮助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赵某与王某的行为共同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与国家工作人员赵某勾结,利用赵某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共犯。
【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运用共同犯罪原理认定,并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无“被骗者”,王某和赵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存在障碍
诈骗罪构成要件为:施骗者实施欺骗行为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后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继而造成财产损失。本案中,赵某作为林业局长,是项目补贴的最终审核审批者,是代表国家意志的“财产管理人”,具有处分财物的能力和资格。王某确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并未使有财产处分权的赵某陷入错误认识,赵某对被骗取的国家财产的处分亦非基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