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同一笔行受贿事实
二、受贿人已将赃款退给行贿人
1.行受贿双方均构成犯罪的
2.受贿人构成犯罪
3.国家工作人员将财物及时退还
行受贿双方分别退出赃款是否均应追缴
【典型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A市B区环卫处原主任。2015年至2017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为周某、王某、张某在承接环卫工程项目上谋取利益,分别收受周某、王某、张某给予的贿赂款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19年,张某的公司因偷税漏税问题被公安机关调查,李某担心罪行败露,便将收受张某的20万元退还给了张某。2020年10月,李某因涉嫌职务犯罪被B区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李某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并书写委托书让其妻子代为退赃40万元,11月,其妻子退出赃款40万元,B区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扣押。2020年12月,监察机关找张某核实后,张某也主动退出该20万元赃款。
【分歧意见】
本案中,关于李某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为40万元,且均为既遂的认定并无争议,但因李某案发前已将受贿款20万元退给张某,关于监察机关能否对行受贿双方分别主动退出的20万元赃款予以扣押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退给张某的20万元系其对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受贿数额认定,对于李某妻子按照李某受贿数额退出的40万元赃款应予以扣押。张某退出的20万元系其用于行贿活动的赃款,也应予以扣押。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将收受的20万元已退给张某,应向张某追缴,应扣押张某主动退出的20万元。对于李某,仅需扣押其妻代为退赃中的20万元,另外20万元应解除扣押予以归还。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如下:
一、针对同一笔行受贿事实,不宜分别扣押行受贿双方主动退出的赃款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根据该规定,行贿人给予受贿人的财物,系行贿人用于行贿犯罪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受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