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某职权对马某形成直接有效的制约
二、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制约关系必须抓住权钱交易的本质并作严格限定
通过私企老板为他人谋利是否构成受贿罪
【典型案例】
何某,中共党员,某国有控股银行A省分行(简称A行)行长。2017年7月,A省民营甲公司负责人李某请托何某帮其公司融资5000万元。因甲公司无经营业绩和抵押物,不符合A行的贷款条件,无法直接从A行融资,于是何某承诺帮忙从其他渠道融资,但事成之后要求占甲公司30%的干股,李某同意。不久,A省民营乙公司(在A行有9亿元贷款业务)负责人马某与何某对接贷款工作时,何某要求马某帮甲公司融资,马某考虑到贷款需何某审批,遂要求与乙公司有业务关系的民营丙公司负责人丁某向李某提供5000万元借款。何某据此要求在甲公司占干股30%,2019年2月至5月,获得分红190万元。2020年5月,何某被立案审查调查。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何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何某通过马某、丁某借款给李某,而马某、丁某均非国家工作人员,与何某无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何某不能直接决定马某、丁某向李某借款。故何某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何某主管贷款审批的职权对马某具有直接的、较强的约束力,而马某通过丁某为李某融资只是马某筹资的一种方式。故何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职权对马某形成制约从而为李某谋利并索取贿赂,构成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何某职权对马某形成直接有效的制约,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构成受贿罪
本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