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还是滥用职权
制图:王婵
临沧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和于杰专案组有关人员开展案件复盘,总结经验,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办质量。聂海涛 摄
特邀嘉宾
苏友莲临沧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余仕泽临沧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
二级主任科员(于杰案专案组成员)
赵国卿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郝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编者按
该案是一起公立医院院长纪法意识淡薄,渎职与受贿交织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多名患者在市人民医院下属企业、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恩康公司配眼镜后在市人民医院刷医保卡支付,医保基金因此支出131万余元,能否认定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于杰擅自决定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并将结算后返还的资金部分用于发放医生绩效,其行为为何不是贪污而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该案有哪些特点,怎样有针对性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于杰,男,1966年3月生。2006年4月至2014年8月,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2014年8月至案发前,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
受贿罪。2011年至2020年,于杰担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实施工程项目、药品、医疗器械(设备)销售和款项拨付等方面为钟某某、郑某某、巩某某等15人提供帮助,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52万余元,其中现金78.5万余元,烟酒等财物价值73.5万余元。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于杰担任市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明知市人民医院眼科不得销售眼镜耗材以及下属企业临沧恩康医疗用品经营有限公司(下称恩康公司)不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仍违反规定为在恩康公司配镜的1776名患者开具医院收费凭证,由患者使用医保卡在医院进行结算,其中医保支付共计131万余元,并将医保返还款项中75万余元用于发放医务人员绩效工资,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2021年3月11日,临沧市人民医院已退还临沧市医疗保障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户131万余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1月30日,临沧市纪委监委对于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20年12月4日,对于杰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2月18日,经云南省监委批准,对于杰延长留置时间3个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1年5月28日,经临沧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临沧市委常委会会议批准,决定给予于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5月29日,临沧市监委将于杰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移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21年8月12日,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于杰涉嫌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21年11月8日,临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于杰犯受贿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患者在恩康公司配眼镜,于杰违规允许在市人民医院刷医保卡支付,医保基金因此支出131万余元,能否认定为造成国家利益损失?
余仕泽:2021年,云南省审计厅在对临沧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时,发现“临沧市人民医院违规为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恩康公司使用医保卡结算业务”的问题线索,遂将该问题线索移送临沧市纪委监委。
调查发现,于杰在担任临沧市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期间,为增加眼科工作人员的绩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临沧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授意医院眼科、财务科、信息科违规为不属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市人民医院下属企业恩康公司开展医保结算业务,2017年至2020年通过这种方式套取医保基金131万余元,其中,用于发放眼科工作人员绩效共75万余元,给医保基金造成重大损失。2021年云南省审计厅发现上述问题后,临沧市人民医院才用医院公共资金131万余元退还临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账户。尽管医院将131万余元资金退还医保基金账户,但于杰犯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行为在参保人员到市医院刷卡时就已经既遂。
郝袁:患者在市人民医院眼科配镜,由恩康公司负责采购眼镜材料,由于恩康公司系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其产生的配镜费不属于可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范畴,应由患者自费支付,或者由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配镜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