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1日
在数据治理研讨会上的引导发言
2021年11月01日
尊敬的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数据治理是数字时代经济和社会治理的基础性问题,也是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和产业界高度关注的重要议题。这个领域有许多新问题要研究。晓东教授在这个领域深耕多年,功底深厚,人脉广泛,号召力强,希望今后搭好台,积极和各界合作把数据治理这项工作做的更好更有价值。
今天到会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代表和企业代表,是相互交流学习的好机会。借这个机会,我把自己近几年一直思考的几个问题提出来,向各位请教,与大家讨论。
第一,数据治理是什么含义?
现在,数据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首先需要厘清数据治理指什么。我个人理解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用数据来实现治理,数据是治理工具,比如利用行程大数据来进行疫情防控,再如用海量数据建立起智慧城市治理体系等等;第二个是对数据进行治理,数据是治理对象,从目前看,数据权属、数据交易和数据安全是突出问题。第三个是数字时代的数据治理,数据是社会基本元素,涉及数字文明中的数据治理价值选择和标准判断等。从各界讨论情况看,第一层共识较多,实践应用推进快。第二个与现实问题关系最密切,也是研究讨论和政策法律制定的密集区。第三个层面的讨论相对稀少,但这个问题最基本,数字时代看待数据,应该有不同于工业时代,甚至不同于信息时代的新价值观和判断标准,也应该有相应的科技伦理。比如要努力确保大多数人能够受益于数字技术和数据应用,确保数据驱动的时代中人类社会朝向更加具有人文关怀的文明形态演进而不是相反。这个层面特别需要理性之光、人文之光,很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注和研究。
第二,数据产品的权属和交易秩序如何形成?
任何市场或社会要有效运转,都需要秩序。秩序可以内生于市场和社会,即自发秩序,也可以外生于监管和法治,即制度秩序。自发秩序内生于市场运行自身,是规范市场行为的基础,是市场秩序的重要部分,可以解决许多问题。如交易自愿,讨价还价,遵守约定、履行合同等,都是自发形成且有效运转的。不同细分市场上也有各自的交易规则,诸如先到者得(排队)、价高者得(竞价)、必需者得(急诊)、有运者得(抽签)等等。但无论哪种规则为主,只要是交易者有选择、可预知,就能保障市场的有序运转。
自发秩序虽然是基础,但时常不足以保护市场有效运转、消除市场产生的负外部性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因此监管和法制也不可或缺。比如防止垄断,防止侵占他人权益等。这些都是为了构建市场中的共同行为底线,不能让少数不守秩序的人占便宜,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
自发秩序之所以广泛发挥作用并构成市场秩序的基础,是因为市场交易或交换的基础是基于个人能力差异和资源条件形成的互补和互利,各方都能从交易中获益,因而有足够意愿和动力。对政府来说,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并没有如同市场交换那样的广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