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在制度建设
初春时节,万物复苏。“抢订单”“拼经济”等现象在我国各地涌现,展现出经济发展积极向好局面。其中,数字平台正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也出现诸多问题,亟待规范发展。
以平台为主的线上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能力不断提高,成为引领消费的主要增长点。一方面,依托数字经济发展,我国形成了突破购物时空限制、商品丰富多样的电商市场,人们的消费行为逐渐从线下扩展至线上,带动了消费增长;另一方面,数字平台孕育形成了搜索、即时通信、网游、闲置资源、数据交易等新兴市场,引领了消费升级。今后,随着数字经济逐渐从消费端向产业端延伸、从低端重复体力劳动向知识密集和人类情感领域拓展,平台将在生产、消费、交易、流通等市场体系各环节发挥更大作用。
然而也要看到,目前平台经济基础制度仍不完善,其细化规范的缺失,导致平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仍存在不足。平台经济发展较快的原因之一,在于其灵活、便捷的新业态新模式。它具有较强的创新活力,例如,适应新的市场需求推出的网约车、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有力拉动了全民消费。然而,具体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不确定的市场需求,很难被事先详细预判,只能随着线上服务的不断推进和使用过程,逐步迭代出现。因此,在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中,对平台经济监管的滞后性广泛存在,企业、监管部门难以对监管细节作出预先规定,而是侧重事后作出回应式审查。正因如此,随着线上销售平台、直播电商等产业迅速发展,“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等“店大欺客”行为屡屡出现。
近年来,我国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对平台经济作出监管,取得了较大进展。我国在加快制定数字经济基础规则的同时,更加侧重结合平台特征,针对一些具体细节作出相应规范。例如,针对平台消费领域的新问题,包括网盘网速慢、会员收费后还有广告、未成年人直播打赏乱象、平台对不服从“二选一”的商户进行限流、异地异店退换货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