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
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充满活力、充满信心、充满韧性的亿万经营主体。营造鼓励创新、包容创新、让企业敢闯敢干敢于长期投入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打造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特点、科学规范、协调稳定的政策体系,能够以更大力度激发各类数字经济经营主体活力,开创以良法善治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活力与秩序、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新局面,为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破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
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数字经济发展,始终面临着“科林格里奇困境”:如果因为担心不良后果而过早实施控制,就有可能丧失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机遇;如果控制过晚,技术发展就有可能走向失控,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从全球范围来看,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是数字经济政策的主旋律。如美国、欧洲先后酝酿出台了《2020年国家人工智能倡议法案》《美国数据隐私和保护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人工智能法案》《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等一系列法案,旨在促进数字经济有序竞争和规范发展。从全球数字经济发展格局来看,技术竞争、产业竞争的背后,是制度与营商环境的竞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数字经济领域的制度创新与数字经济技术和产业创新同步推进,立足数字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做出多次针对性调整,在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方面做出不懈努力。2019年之前,我国对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政策导向总体呈宽松态势,这为我国数字经济从弱到强、从小到大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2019年,我国关注到在数字经济规模不断壮大、影响日益广泛的背景下,逐步显现出的部分经济社会问题,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包容审慎”监管,要求“对看得准、已经形成较好发展势头的,分类量身定制适当的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对一时看不准的,设置一定的‘观察期’,防止一上来就管死;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严格监管;对非法经营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体现出了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分级分类监管的政策导向。2020年以来,针对平台垄断、数据安全等问题,我国先后颁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成为数字经济监管的重点,有效把握了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统筹了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为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针对性举措。
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
培育数字经济发展新动能需要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针对现阶段数字经济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建立健全透明可预期的数字经济发展常态化监管制度,以监管成本最优化、企业干扰最小化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能够有效破解数字经济发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统筹发展与安全、平衡规范与活力,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