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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VIP免费

提纲:

一、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

2.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

二、加快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4.公务车辆领域

5.公交车领域

6.环卫车领域

7.出租车领域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

9.驾考(驾培)车领域

10.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

三、实行差异化交通管理

11.新能源汽车不受有关机动车分时段、分车型禁行限制

12.新能源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停车期间

13.推出新能源汽车登记业务“就近办”便民措施

四、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网络

14.统筹做好全市充电桩、换电站网络规划

15.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市静态交通云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设施

16.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17.加大对新能源汽车、氢制备固定资产投资的支持力度

18.鼓励本地车辆生产企业根据我市新能源车辆应用情况积极开发新车型

19.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和新能源汽车电子实验室

20.鼓励购置燃料电池汽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部署要求,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促进汽车消费优化升级,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如下。

一、推广新能源汽车消费

1.202071日至2022630日期间,本市个人消费者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3000/车充电费用补贴,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接入市级平台的公共及专用充换电站充换电产生的电费和服务费的支付结算。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的减半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202071日至2022630日期间,本市符合《济南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 ABCD类高层次人才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并在我市辖区内办理车辆牌照登记手续的,给予最高2万元的人才综合奖励(不高于购车价格)。享受奖励政策的车辆3年内不得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3.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活动期间,对购买满载质量1.5吨(含)以下纯电动商用汽车的农村用户,给予5000 /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加快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4.公务车辆领域。凡是财政资金购买的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等车辆(特殊用途除外)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公务出行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保障。(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5.公交车领域。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支持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示范推广运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区县政府)

6.环卫车领域。对新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4.5吨及以下的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型,4.5吨以上的采用新能源车型比例不低于80%。对已环卫外包道路所使用的环卫车辆,鼓励新增和更新的车辆参照新环卫外包道路用车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城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7.出租车领域。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鼓励将油气双燃料出租车提前置换为纯电动汽车,以80个月为完整运营周期,按照提前退出运营月数,对更换为达到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标准要求的纯电动汽车的,给予1500/月奖励(每车奖励不超过3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政府)

8.邮政快递物流车领域。引导快递、物流行业三轮车逐步更新为微型客厢式新能源物流车,对2021年更新车辆的,给予5000/车充电费用补贴;对2022年更新车辆的,给予3000/车充电费用补贴。鼓励“智慧快递”建设,整合共享快递物流车辆的行驶轨迹、出行安全、配送时间、货物交付等运行数据,提升末端配送效率和公共服务管理水平,培育打造快递物流“济南模式”。(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口岸物流办、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9.驾考(驾培)车领域。引导新增和更新的C2C5型驾考(驾培)车采用新能源车型。对购买(含融资租赁)并运营纯电动驾考(驾培)车的,给予3000/车充电费用补贴。(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10.建筑垃圾运输车领域。鼓励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采用纯电动汽车。制定我市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专用规范,鼓励本地企业按照专用车辆规范加快研发生产。自2021年起,在主城区试点投放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通过试点有序扩大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区域,逐步实现建筑垃圾运输车纯电动化。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2022年起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纯电动建筑垃圾运输车参运比例。鼓励金融机构联合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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