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授在首届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上的主旨演讲:Who Should Own the Data?
谢谢XX老师的介绍。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这样一个场合跟大家分享我自己的一些研究体会。
刚才XX老师抛出来的很多问题是跟立法相关的,实际上在经济学的研究里面,数据的所有权以及我们怎么去确权的问题困惑我们很久。在未来,我们的法律是否应该基于社会福利的大小来制定,从而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这些宏观的政策性问题实际上也是学术研究非常关心的方面。所以我觉得今天这个年会、论坛特别及时,而且十分重要。我们今天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在数据经济的时代,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数据成为了重要的竞争资源,平台经济的发展、海量的信息,都蕴含了巨大的价值。
回想起来,在人类历史中,我们很早就意识到信息数据是一种重要资源,但似乎从来没有将数据视为一种资产,所以如何明确数据资产的归属权在今天变得尤为急迫。如今我们提出的数据确权问题,是人类历史上以前从没有考虑过的,它的出现延伸出很多商业和法律层面的问题。
我今天想着重分享的一篇文章和这个问题密切相关。日常生活中,每天都会有大量的用户在各种平台上面产生有如浏览、购买、售后服务咨询等各种行为。所有这些行为都被平台以数据的形式记录下来,并成为了平台的数据资产。因为它可以帮助任何使用这些数据的人,了解这些数据背后的每一个用户。对此,一方面,它是由用户产生的,且是属于用户隐私的一类数据。但是另外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系统的建设者,收集者和储存者,它投入了大量成本,使这些用户产生的数据得以被保存,并形成我们所说的数据资产,而不是逸散掉。可见对于平台所收集的用户数据来说,用户与平台这两个参与者缺一不可。那么这种数据到底是应该属于谁?这值得我们思考。
另外一个问题就非常自然地延伸出来。消费者在使用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数据。对于这类数据,到底应该是属于企业还是属于消费者个人呢?相信大家都知道之前发生的关于特斯拉刹车案例引发的争议。作为对公众质疑的回应,特斯拉公布了一些行驶数据。但所公布的数据是否有公信力,引发了很多讨论。因为这些行驶数据是在车主驾驶汽车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并被车企采集、储存。当发生事故并且需要认定责任的时候,作为企业,它在收集数据的同时,拥有了修改数据、判定数据是否有异常等一系列权能,而作为数据生产者的车主,却只能等待一个结果。这不可避免地引起了公众的质疑。
我再举一个例子,是关于我进行的另外一个研究,就是互联网上的内容作品归属权。什么意思呢?现在我们能看到很多平台和组织,包括影视协会,对于网络上面关于影视产品的二次剪辑是做了声明的。如果各位关注抖音和B站的话,会看到上面有相当多的剪辑类视频从业者,他们的作品相当丰富,比如一部时长两小时的电影,他五分钟给你讲完。我们家十几岁的小朋友很容易被这类影视剪辑视频所吸引,他会一部一部地接着看。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种二次创作呢?有很多未经授权就随意剪辑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风险?我咨询过律师,我的律师朋友跟我讲,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面这是很容易被界定的,但是侵权现象在互联网平台上比较普遍,目前没有可能一一起诉。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版权的保护实际上有相当长的历史了。但是在数字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内容呈现也实现了数字化,非常容易被复制、传播。我们随手下载一个视频并稍作修改,就可以形成新的内容。这种现象是不是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数字经济时代的版权保护措施呢?二十年以前,当时我在美国念书,有一个很有名的免费音乐网站叫Napster,它后来因侵权起诉而关停了。当时我们的校长专门给我们发了邮件,说因为这些诉讼,我们不能再用这个网站了。当时起诉原因是“音乐的免费传播,极大地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润”,大家不再去线下买唱片了。后来学界做了很多后续的研究,发现这个损失很可能并没有那么大。为什么呢?因为有相当一部分到网上欣赏免费音乐的人可能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会去买唱片,所以唱片公司计算的损失很可能是被夸大了。
另外我们从宣发的角度来讲,原创作品被无偿剪辑成各种短视频也不见得都是坏事。很多时候,这些短视频能为原作品带来关注、带来流量,就如有的公司在影视在上映影片之前的造势发布会一样。举一个例子,重新翻拍的《鹿鼎记》在网上就存在很大争议。很多人通过截取剧中浮夸的表演来批评整部剧的质量。但是诸多的批评,反而让它的热度持续了很长时间。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二创内容对原作品本身的传播也有可能给予帮助?我们家的小朋友很喜欢看抖音上的二次剪辑的作品,你说它是不是给消费者带来了福利呢?因为看起来,消费者们似乎很喜闻乐见这样子的一些作品。但是,如果我们去鼓励这种二次创作,那原创者的收益是不是就受到损害了呢?毕竟原创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投资和制作一个好的原创产品。这是非常不容易的一件事情。如果这些原创产品因为互联网的发展,被轻易复制并且再次创作形成各种吸引眼球的短视频,从而流失了大量原本属于自己的消费者。那么原创者的积极性难免不受到影响。现如今,消费者对基于原创产品的二创产品接受度越来越高,原创作品与二创产品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我们是否应该重新思考版权保护新机制,在保护生产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