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贾某收受董某30万元行为的定性问题
二、贾某退还30万元后又索要20万元的定性问题
两次收钱后又两次退钱 受贿数额怎样计算
【典型案例】
贾某,男,中共党员,A省某厅原副厅长。2008年5月至2011年10月,贾某任A省B市(县级市)市委副书记、市长。2009年3月,贾某的侄子董某找到贾某,表示想到B市承包磷矿,并承诺事成后重谢,贾某默许。不久,贾某给B市某国有矿业公司总经理张某打招呼,让其安排董某到其公司承包矿井。张某考虑到公司未来发展需要贾某的支持,遂将本公司9号矿井以“先包后转”(先以低价将9号矿井承包给董某,再安排董某加价将该矿转包给第三方经营,董某不实际参与投资经营)的方式承包给董某,让董某通过差价获利90万元。
为感谢贾某的帮助,2009年7月至2011年8月,董某先后分四次送给贾某共计30万元。2013年下半年,贾某得知省委可能提拔其担任副厅级干部,其间,有群众反映其相关问题,贾某担心收受董某30万元的问题暴露,遂安排其妻梁某将30万元退还给董某。2013年11月,贾某被提拔为A省某厅副厅长。
2018年底,贾某与其妻梁某商议,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又找董某拿20万元补贴家用。2020年4月,曾与贾某搭班子的B市原市委书记吴某被省纪委立案审查,贾某获知后担心受吴某案件牵连,便安排其妻梁某又将20万元退还给董某。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贾某受贿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受贿金额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法“既遂后无出罪”原则,当故意犯罪既遂后,事后行为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只能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贾某收受董某30万元后,因群众举报其相关问题担心暴露而退还,不影响其受贿犯罪的认定。贾某在退还30万元5年后又主动向董某提出资金需求,主观恶性较大,索贿行为明显。尽管后期又因相关人员被调查而退还,但不影响索贿20万元的认定。因此,贾某受贿金额应该为30万元加20万元,共计50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贾某两次收钱、退钱的过程看似两个独立完整的犯罪构成,但其行为动机却存在关联性。贾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