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事实一
二、关于事实二
借用与以借为名受贿辨析
【典型案例】
赵某,中共党员,2010年1月任甲市教育局党委书记,2020年1月被立案审查调查。
事实一:2013年初,甲市教育局调整干部时,赵某和甲市教育局局长按照正常组织程序推荐钱某由离退休干部处处长职务调整为财务处处长。2016年8月,赵某因其子购房,向钱某提出借款10万元。钱某虽不情愿,但碍于赵某为其直接领导,遂将10万元现金交给赵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赵某将这10万元用于为其子购房,至案发未归还。2017年8月,钱某曾给赵某打电话催还此款,赵某称家中贷款多,将来再说。另查明,从2016年至案发,赵某及其配偶尚有住房贷款20余万元及30余万元其他债务未偿还。
事实二:2014年初,在丙建筑安装公司参与甲市教育局教学楼工程招标过程中,赵某为该公司顺利中标,向该公司老板孙某提供了信息,并在工程款结算方面为其提供帮助。2014年5月,赵某以其妻无代步工具为由,要求孙某为其提供一辆车,并指明了车辆型号。孙某遂购买一辆该型号价值80余万元的车,并经征求赵某意见后,落户于自己名下,交由赵某使用。2018年4月,甲市教育局局长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赵某害怕受到牵连,将车辆退还给孙某,并称借用完毕予以归还。2014年5月至2018年4月,车辆保险费用由孙某支付,车辆加油、保养由赵某承担。另查明,截至2014年5月,赵某及其配偶有存款20万元。
【分歧意见】
对于事实一,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向钱某借款是为其子购房,截至案发未归还,主要是由于其不具备偿还能力,并未表示不还,因此不构成索取型受贿,而是借用。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市教育局调整干部时,赵某为钱某谋取了利益,并且未出具借条,从2016年8月至2020年1月近4年的时间赵某一直缺乏归还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构成受贿。
对于事实二,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要求孙某向其提供一辆车,未将车辆落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