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依宪立法取得新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工作,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重大论断,并作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一系列重要部署。“十四五”期间,以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已基本清晰,合宪性审查的核心机制也已初步搭建完成,形成了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覆盖所有规范性文件的宪法监督体系,法治中国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
不同于西方法治传统中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对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的功能定位。“提高立法质量”作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基本目标,决定了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并不是对抗性的,而是强调通过沟通、协商等民主手段集思广益,保证高质量立法。立法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真正贯彻“依宪立法”,是否能够做到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依宪立法”是对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与立法工作紧密关联的生动表达,在制度上体现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的紧密结合,突出表现为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深度嵌入立法程序之中。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发现与纠正不符合宪法的问题,是我国立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做法。近年来,随着宪法实施与监督工作的稳步推进,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逐渐成熟化、制度化。2023年《立法法》的修订,实现了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定型。修订后的《立法法》规定:在法律案起草和审议过程中,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对法律案中涉及的合宪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至此,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完成了制度的定型化。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既是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立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目前,针对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已形成了一整套工作程序: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务会在讨论法律草案时,听取宪法室对草案的合宪性研究意见;二是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统一审议法律草案时,一并听取关于法律草案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研究意见的报告,并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律案的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参阅资料等文件中予以说明;三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需要和工作情况,将部分合宪性审查意见作为参阅文件或资料印发会议,为代表和委员审议法律案提供参考。可以看到,“依宪立法”已经贯彻到了立法活动全过程。
在法律草案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程序化的同时,对于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的事项范围也越来越全面,涵盖立法权限与立法内容等各个方面。例如,在2021年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的过程中,曾有意见指出,取消“独生子女”政策、开放“三孩”,涉及对宪法有关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对《宪法》第25条作了解读,认为该条款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可以涵盖不同时期实行的生育政策、相关





